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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表现规范性的认知规范性*

2021-09-07方红庆

深圳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规范性规范价值

方红庆

(上海财经大学哲学系,上海 200433)

一个真信念要成为知识需要满足什么规范要求?知识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认知规范?从这些问题出发,知识论的基本任务就是阐明认知规范性的本质。传统上,知识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证成概念上:根据经典的三元定义,知识是证成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这个定义也可以表达为知识是具有某种规范身份(normative status)的真信念①除了“证成的”之外,学界用于表达这种规范身份的还有许多其他同类概念,例如合理的(reasonable)、理性的(rational)和保证的(warrant)等。。近些年来,索萨(E.Sosa)和格雷克(J.Greco)等德性知识论者试图站在外在主义的基本立场上阐明认知规范性的本质,倡导一种基于胜任力(competence)②通常,胜任力与德性可以互换使用,但区别在于德性更强调主体固有倾向的内在性,而胜任力则体现了主体固有倾向的外在的功能性特征,因此能够与表现更匹配。的表现规范性(performance normativity)。在他们看来,表现规范性不仅能更好地揭示知识的本质,而且能更好地阐明知识的价值。本文主要探究作为表现规范性的认知规范性的本质及其意义,逐一回应和解决它现实或可能面临的批评和问题,并通过更精细的解读和补充为其提供进一步的辩护。

一、概述

近些年来,随着当代知识论的“价值转向”(value turn),有学者开始把知识论区分为本质驱动的知识论(nature-drivenepistemology)和价值驱动的知识论(value-drivenepistemology)。前者追问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什么,后者追问知识为什么比真信念更好、更有价值。这两种知识论的思想源头都可以追溯到柏拉图,而且在索萨看来,它们包含了一条更基本的知识探究路径:“柏拉图有两篇关于知识探究的著名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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