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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马克思时间理论的休息权合法性论证

2021-09-06段明黄镇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21年30期
关键词:合法性马克思

段明 黄镇

[摘要]  休息权的合法性论证,是解释我国当前休息权机制失灵的一把钥匙。马克思的时间理论从劳动出发,以实践为导向,对雇佣劳动关系、社会时间结构、人的全面发展等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阐释了雇佣劳动中社会时间分配的基本原理。尝试运用马克思时间理论对休息权展开剖析。首先,通过探讨自由时间的社会性与历史性,证明自由时间具备成为权利客体的潜质;进而,通过梳理自由时间的三种形态,证明自由时间的规范形态是其成为法律权利客体的必要条件;最后,提出作为权利客体的自由时间具备具体性、客观性、相对性、可替代性四个要素,它们共同构成了休息权的合法性基础。

[关键词]  休息权;马克思;时间理论;合法性;权利客体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1)30-0053-05

休息何以是权利?不仅仅是休息权应当合乎道德性的问题,更为直接的问题则是:休息权的合法性从何而来①?休息权的合乎道德性与现实性学界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②。而针对休息权的合法性论证,却着墨不多。概言之,合法性论证在于证明休息成为法律权利的必然性,这是理解休息权实现机制的运作机理一把钥匙。因此,本文尝试延续之前的研究思路,进一步论证休息成为法律权利的必然性。

一、问题缘起与分析思路

在之前的研究中,笔者曾提出:制度化的时间分配方案形成于劳资双方的工时博弈③。这个判断来源于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的推演。进一步研究则发现,马克思在研究劳动的同时提出的与之对应的时间理论,这也为论证休息权的合法律性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证据。

马克思将时间置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即生产劳动中。他从劳动出发,以实践为导向,对雇佣劳动关系、社会时间结构、人的全面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阐释了雇佣劳动中社会时间分配的基本原理。他的时间观不同于唯心主义的时间观,例如儒家时间观强调的是时间与人的道德、心理、情感的契合,而马克思的时间观反映的是生产劳动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④。它也不同于旧唯物主义哲学中的“自然时间”,它是具有鲜明的历史唯物主义色彩的“社会时间”。马克思在论述时间问题时,是以人生产劳动作为叙述的前提⑤。

在谈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他指出“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⑥。结合工人们的现实处境,他发现了雇佣劳动关系中时间分配所面临的紧张关系。他创造性地提出了用于构建社会时间框架的几个核心概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剩余价值、工资等等。这些概念在解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同时,也揭示了雇佣劳动中社会时间分配的基本原理。而休息成为一项法律权利的必然性,就蕴含于社会时间分配的规律之中。

权利的客体是体现在权利对象上的人格利益或财产利益。在日常生活中,人的休息休闲总是由一定的行为构成——睡觉、钓鱼、下棋等等。“休闲总是伴随着游憩或令人振奋的活动,而这些活动总是发生于闲暇时间(free time)”⑦,因此,不論是何种类型的休息休闲行为,都是基于一个前提,即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

因此,本文尝试运用马克思时间理论对休息权展开剖析。首先,通过探讨自由时间的社会性与历史性,证明自由时间具备成为权利客体的潜质;其次,通过梳理自由时间的三种形态,说明自由时间的规范形态是其成为法律权利客体的必要条件;最后,提出作为权利客体的自由时间具备具体性、客观性、相对性、可替代性四个要素,它们共同构成了休息权的法律特征。

二、自由时间相关概念界定

不同学科对自由时间相关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由不同学科的问题导向与研究范式决定的。在研究休息权的过程中出现的“自由时间”“闲暇时间”“休闲时间”等相似概念在使用时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本文暂且只对上述概念做初步的分析,以明确我们将在何种意义上展开关于时间的规范性研究,并确定本文的概念规则⑧。

哲学中的自由时间可以理解为人自由自觉活动的时间,其与自由自觉的劳动时间具有统一性。在政治经济学中劳动多是指雇佣劳动(异化劳动),而自由时间则是指雇佣劳动时间的对立面。⑨在休闲学中,一般将休闲分为三个纬度,即时间纬度、心态纬度和活动纬度。⑩一个完整的休闲状态是时间、心态和活动三个纬度的综合。所以休闲时间还包含休闲心理与休闲活动等内容。从内涵来说,它与哲学意义上的自由时间同质。但从时间长度上来说,它小于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自由时间。因为有上下班、家务等虽不属于工作但又不能自由安排的活动存在,人们几乎不可能做到一下班就进入所谓的休闲状态。因此,大多数休闲学的研究都将休闲时间定义得相对宽泛,即除了必要的工作、家庭等维持生计的时间外的非义务性或可自由支配的时间。{11}所以,休闲时间(或闲暇时间)是有特定价值取向的时间。在使用休闲时间(或闲暇时间)概念的时候,人们指的不仅仅是时间,还有其蕴含的特定的心理和活动等。

在法学视角中,尽管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法律在其中也表现出一定的价值取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休息权中法律赋予了自由时间其他内容。劳动法意义上的自由时间仅仅是指社会时间中与工作时间相对的那部分时间。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那么在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都可以称为法律上的自由时间,权利人如何度过这段时间,并不改变法律对这段时间的评价。

三、自由时间的社会历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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