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格式要素规范的若干问题
2021-09-06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刘恋
办公室业务 2021年15期
文/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 刘恋
一、对标看齐——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文处理的规范标准
公文是一种特殊的文体形式,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与完善,已经形成了约定俗成、大家都必须共同遵守的体态样式。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中办发〔2012〕14号文件,主送单位非常广,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通过文件,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时间从2012年7月1日起。这个《条例》就是党政军等单位在进行公文处理时,要遵照执行的统一标准。
《条例》的第三条指出: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可见,严格来说,公文是专门用于党政机关的工作文书。那么,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是否也有相应的规范标准呢?实际上,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长期以来都是参照《条例》以及与之配套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格式》)来操作执行的,久而久之,逐步地走向了规范化和制度化。所以,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也是有章可依、有据可循的。当然,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约定俗成的惯例,公文处理可以在参照执行《条例》和《格式》的基础上对个别细节略做调整和变动,但基本的原则和框架不会改变。因此,只要是涉及公文处理,不仅仅是党政机关、军队和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同样要把《条例》和《格式》当作衡量规范的标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