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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概观

2021-09-03程立显

党政干部学刊 2021年6期

[摘  要]同罗尔斯齐名的20世纪著名哲学家诺齐克,将公正原则分为三大类型,即“结果状态”公正、“模式”公正和“历史”公正,而他的理论取向则属于“历史公正”范畴。“历史公正”表明,是人们的既往状态和行为,赋予人们“应得”某事某物的“资格”或权利;社会分配的公正与否,不取决于最终分配结果所赖以产生的模式,而取决于是否尊重人们的历史“资格”权利。历史“资格”公正论蕴含三条“最佳公正原则”,即“原始获得原则”“转移原则”和“矫正原则”。诺齐克继承了近代思想家洛克等人的“有限政府”论,认为政府的角色只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依法仲裁者而非经济成果的分配者,政府职责仅在于确保公民的基本道德权利免遭暴力或欺诈等的侵害。因此,他断言公正社会的政府就是基于古典自由主义的“最小政府”,极力倡导“小政府”主义的社会公正之道。

[关键词]诺齐克;“资格”公正论;公正原则三大类型;三条“最佳公正原则”

[中图分类号]B82-06;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06-0004-11

一、引言:20世纪下半叶的公正论浪潮

20世纪上半叶,自功利主义鼻祖边沁起风行西方世界百余年的古典功利主义,正式让位于由摩尔(1873—1958)的划时代作品《伦理学原理》(1903)所开创的元伦理学。诸如直觉主义、情感主义、语言分析等元伦理学学派纷纷登场,占据西方伦理学的主流地位达半个多世纪之久。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时期的元伦理学学派纷呈的学术大潮中,有关公正的元伦理问题并未得到关注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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