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理论与实践:邻接权视野下出版者权客体的应然回归
2021-09-03李青文
编辑之友 2021年8期
【摘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权的客体为版式设计,实际上将出版者权的保护对象限定于智力劳动,既将出版者为传播作品付出的资金、组织等劳动排除在外,不符合出版者权的保护实践,还与其他三类邻接权客体的设置模式不一致。遗憾的是,2020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的《著作权法》未对出版者权客体的规定进行修改。既然出版者权属于邻接权的类型之一,那么应按邻接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来界定出版者权的本质属性和客体范围。从制度产生的根源看,邻接权属于作品传播者权,其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的传播成果。因此,出版者权亦应是为全面保护作为作品传播者的出版商的利益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其保护的客体应为出版者为传播作品所付出的劳动的最终呈现形式,即出版物制品。
【关键词】出版者权 邻接权 版式设计 出版物制品
【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1)8-072-09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1.8.011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的发展。作者是作品的创作者,出版商是作品的传播者,只有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利益,才能确保著作权法促进文化发展目的的实现。[1]作品的创作固然重要,但如果作者创作的作品不能充分地向公众传播,社会公众依然无法知悉作者的思想和观点,因此,作品的传播行为亦非常重要。出版者作为最具有代表性的作品传播主体之一,其对人类文明的传承做出了重大贡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中,出版者权属于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内容之一,这是理解和认识出版者权客体的基础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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