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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中新闻报道合理使用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2021-09-03来小鹏贺文奕

编辑之友 2021年8期

来小鹏 贺文奕

【摘要】现行《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了新闻报道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此次《著作权法》修订,将“时事新闻”改为“新闻”,“新闻”一词意指事实而非表达,意指报道的目的而非结果。对于不可避免的认定,在使用作品与报道内容关系上,应以时间关联性为原则,以内容关联性为例外,同时从量与质两个角度分析作品在多大程度上可被使用。合理使用的主体,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之外,还应包括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媒体。

【关键词】新闻报道 合理使用 “不可避免” 网络媒体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1)8-066-06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1.8.010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报道新闻的过程中,经常会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伯尔尼公约》一开始便规定了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条款,目的在于“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1](70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自1990年起也制定了相关条款,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3项将原条文中的“为报道时事新闻”改为“为报道新闻”,如何理解这一改变?此前《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将网络也纳入了媒体范畴,但最终颁布的文本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又是基于何种考量?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不可避免”的认定也是意见纷纭,这些问题均亟待进一步厘清。

一、新闻含义的界定

准确适用新闻报道合理使用条款,首先要理解“为报道新闻”中新闻的含义,在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之前,该条款表述是“为报道时事新闻”,此前的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主要是围绕时事新闻的含义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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