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逻辑框架
2021-09-03宋国君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北京100872
中国环境科学 2021年8期
宋国君,杨 啸,时 钰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100872)
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需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环境保护法》(2015)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第十四条要求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地方城市政府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确保空气质量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1]进一步明确未达标城市需要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过半的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是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重点区域,其污染物需要进一步减排.目前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仍有 180个,占全国总城市的 53.4%[2].PM2.5作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占总超标天数的45%[2],占比最高,本文以 PM2.5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探讨.
目前的达标规划目标多为 5~10a的长期目标,内容总体上的是框架式、纲领性、原则性的要求,规划多是围绕退出过剩产能,推进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标准,升级油品等宏观措施进行编制.基本没有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之间的关联原则;没有将长期规划方案落实到日常管理方案;过于重视长期空气质量目标与减排情景方案,对污染物减排方案重视不足;没有将规划的成本效益分析作为主要方案设计依据等.本文主要论证空气质量规划目标、污染物减排方案等的制定方法、原则和基本关系,并用逻辑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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