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前抑制和诉中庭审实质化
2021-09-02张宇森
西部学刊 2021年12期
摘要: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把审判放在核心地位。刑事诉讼活動以检察院起诉为界限可分为诉前和诉中两个阶段。传统诉讼阶段论和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存在对公安不足、对法院过剩的两方面问题,使诉前阶段抑制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要避免庭审虚化,实现庭审实质化,进一步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捋清庭前会议制度的目的;(二)正确理解直接言辞和传闻证据规则;(三)公开法官心证。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法律监督权;庭审实质化;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2-0048-03
一、诉前阶段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抑制
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切实将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等诉讼活动的目的转化到辅助审判和为了审判,要加强审判对侦查和起诉活动的制约作用,要把刑事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定罪和量刑放到审判中去认定。
(一)“诉讼阶段论”的诟病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以原则性的条款对公检法三机关规定的关系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而一切刑事司法程序的改革都是以合理调整刑事诉讼活动中各机关的权力关系分配为根本落脚点的,各机关间权力的分配归根结底说的还是三机关的上述关系。
我们必须肯定上述关系在我国打击刑事犯罪和实现各机关职能划分的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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