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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指数编制的科学性确保更真实客观反映商品和服务价格走势

2021-09-02张振陈思锦

中国经贸导刊 2021年21期
关键词:信息

张振 陈思锦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同志。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办法》?

近年来,一些市场机构竞相在国内采集价格信息和编制发布价格指数,对促进价格合理形成、提高价格信号透明度、提升我国价格指数影响力,进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系利益相关方、指数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命名随意等问题,特别是部分价格指数编制发布科学性差、随意性大,扰乱了市场预期,加剧了市场波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价格市场化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放开价格不等于放任不管,规范价格指数行为既是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公平竞争、健康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我们在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适用于哪些范围?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有无限制?

《办法》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价格指数相关的各种行为,但不适用于政府部门编制的价格指数和基于在中央对手方交易的金融产品价格编制的价格指数。

《办法》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未设定准入门槛,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无需通过申请、审核、备案等获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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