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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中国启示

2021-09-01谢怡涵

科学与生活 2021年9期
关键词:规则

谢怡涵

摘要:青少年犯罪在近年来呈现低龄化的趋势,然而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导致刑罚未能对14周岁以下的恶意犯作出回应,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出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新规定,但简单降低责任年龄起点的做法并不能很好地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与差异性。为应对这一难题,建议借鉴英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并结合我国国情现状进行本土化改造,在特定的罪行范围内,根据未成年人实施行为时的辨认能力推定其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将刚性的责任年龄转化为具体个案中的弹性判断,实现以个体化的合理方式回应当下低龄化恶意犯罪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一)恶意犯罪低龄化现状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且伴随有个别恶性暴力案件的发生。从低龄化方面看,2014年最高检举办的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将犯罪低龄化作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六大特点之一;从主观恶意强度看,结合表1、图1分析可知,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下降趋势尤为明显,年龄主要集中在12周岁以上,个别案件中行为人因普通琐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侵害,反映行为人极其强烈的主观恶性。

刑事责任年龄划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违法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只有达到14周岁才能构成犯罪,对于14周岁以下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是无法适用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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