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惩协同型”腐败治理机制之建构
——基于法国《萨潘二号法》的比较视角
2021-09-01陈萍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机制
陈 萍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法学院,上海 201209)
在“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为我国反腐历史新使命的当下,如何实现治理体制与机制的优化协同,促进腐败治理的代际更新,是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对于特定国家在应对腐败中的优势治理机制,有必要汲取经验养分,将其本土资源化。腐败治理机制是指,国家基于腐败治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治理目标与治理资源状况,所建构的对腐败惩治与预防具有积极功能的方式、手段与措施的系统总和[1]55。腐败治理机制可分为惩治机制和预防机制。前者旨在通过腐败行为发生以后的处罚制度,对本人及他人形成威慑,使其“不敢腐”。后者旨在通过腐败行为发生以前的预防制度,对本人及他人形成约束,使其“不能腐”和“不想腐”。法国《萨潘二号法(Loi Sapin Ⅱ)》(1)《萨潘二号法(Loi Sapin Ⅱ)》即2016年12月6日第2016-1691号《透明度、反腐败和经济生活现代化法》。Sapin是指时任法国经济部长米歇尔·萨潘(Michel Sapin),该法由其主持,故以其姓氏指代简称。另外,萨潘曾主持过1993年1月29日第93-122号《预防腐败、经济生活和公共程序透明度法》的立法进程,该法被称为《萨潘一号法》。《萨潘一号法》和《萨潘二号法》是由同一人主持的以“反腐败”为主旨的继承式、演化性立法。本文所引法条均译自法国政府官网Legifrance(https://www.legifrance.gouv.fr/)法语原文条款规定。在修缮腐败惩治机制的基础上,着力创新腐败预防机制,将法国的腐败治理机制提升到国际最佳水平,是世界腐败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典型例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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