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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监管问题比较研究

2021-09-01杨宇冠李涵笑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机制企业

杨宇冠,李涵笑

(1.中国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2.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2021年6月3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职责、监管机制的启动运行等内容进行规范,探索在法律框架下构建 “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可行路径[1]。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有比较完备的企业合规法律法规和大量案例,而且还建立了企业合规监管机制。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通过不起诉和制定可撤回起诉协议的方式同时对企业合规的整改进行规制,并相应地建立监管制度。企业合规不起诉和可撤回起诉并非司法机关处理企业合规案件之目的,而是司法机关利用这个制度来促进企业制定合规计划。这不仅关系到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效果,也关系到切实利用这项制度保障和促进我国企业经济活动的健康运行。对一些国家企业合规案件不起诉和可撤回起诉及后续监管的制度进行研究,可以作为我国有关部门的参考,也可以为法律界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相关研究提供更广阔的视野。

一、 问题提出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公诉机关对于涉嫌刑事违法的涉案企业及其雇员,在一定的条件下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相较于对企业和负责人不判实刑,企业合规不起诉对企业依法合规的刑事激励作用更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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