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虚假陈述谁是“首恶”?

2021-08-30泰奇

董事会 2021年7期

泰奇

在前段个别案件中,法院判决相关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监会表示充分尊重,认为这是法院根据个案事实依法作出的司法判决;未来将进一步厘清各主体责任边界,同时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等。其实,在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边界基础上,要强化追责虚假陈述首恶。

一个典型案例是ST中安虚假陈述案。2014年中安科运作购买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中安科重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中安科向两位原告赔偿损失,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中安科对原告赔偿,以及中安消技术对中安科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将招商证券以及瑞华承担全额连带责任,改判为招商证券对中安科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则为15%比例。

目前已有一些虚假陈述案例,法院判决明确中介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从3%至100%比例不等,如果上市公司不能赔偿,中介机构也仅承担相应比例的连带责任。中介机构收取的中介费用较为有限,让其承担100%连带责任,若上市公司没有能力赔偿、中介机构就可能会赔个底掉。法院判决让中介机构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符合“过错与责任相匹配”原则的。

目前上市公司等信披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被认为是信披义务人及主要责任人员的共同侵权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