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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带薪学习假制度及其完善

2021-08-29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黄静茵

区域治理 2021年21期
关键词:培训企业教育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黄静茵

一、带薪学习假的含义和意义

(一)带薪学习假的含义

随着20世纪60年代欧洲工人权利运动的发展,国际劳工组织开始认识到带薪教育假的重要性,并制定了关于带薪教育假的国际标准。1974年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带薪教育假的公约(140公约)中将带薪教育假(Paid Educational Leave)定义为“在职工就业期间内的特定时间、以教育目的给予职工的、并享有充分的财政上各项权利的休假”。根据Schmidt-Lauff和Bergamini的数据,截至2017年已有35个国家批准了该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

我国早在1994年已有带薪教育假的概念。1994年《中国成人教育百科全书》中对带薪教育假的定义是为使在职工作者接受短期教育或培训、进修而提供的带薪的假期。最初只用于高等教育中,后来不仅用于教育的其他领域,也用于工业和商业中[2]。从2002年起,“带薪学习假”一词陆续出现在我国各省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中,如2002年的台湾省《终身学习法》、2011年的《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此后“带薪学习假”一词也代表着“带薪教育假”这一概念,基于对政策文本的分析,本文主要使用“带薪学习假”一词。

(二)带薪学习假的意义

1.国家:PEL符合国际国内发展形势

早在1957年法国便有了与PEL相关的法律,规定每个雇员1年可免费学习12天。韩国2007年《终身教育法》(草案)中要求雇主允许其工人每年最多接受10天的PEL。自19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已经根据立法或集体协议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学习和教育,其中就包括PEL,至今PEL在许多国家已经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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