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与合作:清至民国黔东南木业金融制度的内生与外塑
2021-08-26程泽时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银行
程泽时
摘 要:清至民国时期,黔东南木业金融基本是“土俗自治”的,木材运销至内外三江的过程中,“准会社银行”由民间信仰组织演化而来,“准富户银行”因乡里地权市场、互助合作而生,“准木行银行”基于商业习惯而生,三足鼎立,较好地满足了山客运销木材的资金融通的需要。南京国民政府控制黔省政治后,黔东南筹办地方自治,强制征收“准会社银行”资产,以作办学校这个自治要务的经费。实施民法,在商事交易中贯彻个人自治,取缔木行的习惯垄断,试图实现“法理自治”。以合作运动而强制购买社股,以农村信用合作、合作金库,重构和控制乡村金融,反而让山客、林农的资金融通“瓶颈”更加滞塞。
关键词:黔东南;木业金融;土俗自治;法理自治;木材运销;银行
中图分类号:C9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1)04 - 0048 - 17
引言:山客贩运木植的资力不足而如何融通资金
清至民国时期黔东南木材运销,存在两个“三面结构”:林农→中人←山客和山客→行户←水客。其买卖,并非即时木价两清,且需要较长的时空过程,充满市场的、自然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杉木成熟后,林农常常无资力砍伐,山客即使合伙也是资力不逮,于是产生了一个资金融通的乡村社会需求。什么样的金融制度供给,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该需求,就是本文的问题意识。
山客木贩对较大额度的资金融通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贩运木材折本也是可能的。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加池寨姜柳保与堂兄姜合保合伙“贩木折本”,只得将屋仓地基等作价银11两出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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