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嘉时期的湖南保甲职役
2021-08-26常建华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21年4期
摘 要:清乾嘉时期湖南的保甲制度得到推行并不断完善,充当了地方社会职役的主体,与湖北类似,共同构成华中地区地方社会职役的特色。民间命案的报案主要由保正承担,保正也具有调处地方社会关系、经济纠纷的职能。“牌保甲长”在地方社会发挥作用,村内保甲,挨户轮充,处理乡村公共事务。清代湖南保甲制较为普及并作用比较突出,地方社会职役更加保甲化与统一化,同时保甲职能也综合化。
关键词:牌甲;保正;地方社会职役
中图分类号: C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1)04 - 0001 - 15
清中叶的乾嘉时期,不同区域的地方社会职役有所不同。就湖北地区而言,地方社会职役基本上属于保甲系统,尤以保正报案为多,说明湖北的地方社会职役具有保甲化与统一化的特色[1]。那么作为雍正时期从湖广独立出去的湖南省,其地方社会职役如何,是否也与湖北相似呢?我们仍以乾嘉时期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结合《清实录》等资料进行考察。
一、乾隆朝湖南的地方社会职役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两书,辑录刑科题本中的土地债务类资料[2 - 3],其中含有57个湖南事例,我们从中找到27件记载地方社会职役名称的题本。另在郑秦、赵雄主编的《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一书[4],找到1个乾隆朝湖南地方职役的记载,我们将这些记载合在一起,共计28个事例,列表1如下(表中将上述三书以及抄件分别简称“形态”“斗争”“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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