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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行为法律责任研究

2021-08-24周慧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周 慧

(山东警察学院科研处,山东 济南 250200)

近年来,“刘大蔚案”“赵春华案”等涉枪案件的判决引发公众的关注和讨论,并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公众对涉枪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和法官的机械司法多有批评,认为其泛化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匹配,并直接促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并未对涉枪行为法律责任的设置和立案追溯的标准有系统的调整,而是试图通过赋予检察官、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达到“涉气枪”个案的公平正义。事实表明,这难以做到。要想在涉枪案件上实现“罚当其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相适应,还需要对我国涉枪行为法律责任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和完善,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枉不纵,真正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不断推进人权的法治保障。基于此,笔者拟以上述问题为导向,对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进行较为全面的思考,对“如何平衡国家枪支管制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这一命题进行探索。

涉枪行为,是指制造、销售、购买、转让、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携带、使用、进出口枪支等一系列行为。涉枪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涉枪行为中的“枪支”包含且不限于法定意义上的枪支,还包括能使人产生混淆、造成恐慌的枪形物体,如仿真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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