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贪污贿赂犯罪量刑“两极化”现象之反思
2021-08-24张兆松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张兆松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随着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2016年以来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肯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全面推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1550451人,已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6.8%。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共涉及1177124人,其中,确定量刑建议的涉及865565人,占提出总数的73.5%。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涉及1116681人的量型建议,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4.9%。[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不仅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且有利于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量刑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认罪认罚“从宽”过度,而不认罪认罚“从严”过度的“两极化”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一、贪污贿赂犯罪量刑“两极化”现象案例
(一)从宽从轻处罚案例
案例一: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原局长赵文亮受贿案
2019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自治区能源局原局长赵文亮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文亮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长、鄂尔多斯市经济委员会主任、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等共计人民币4022.95万元、美元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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