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反思与前瞻
2021-08-24李彧祺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危害
李彧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原属于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以正犯化,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网络空间犯罪规制体系。201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情形、入罪标准,直接促使了传统共犯理论在网络信息领域帮助行为认定标准的突破[1]。
网络帮助行为的特殊性不仅体现在其扩张的社会危害性,更在于其相对独立性突破了共犯的从属性,在实践中往往表现出区别于传统共同犯罪中的低行为共同性与弱意思联络性。信息技术的革新使得互联网的使用门槛平民化,也冲击着传统刑法理论中依据分工所划分的实行、教唆、组织、帮助行为的评价。智慧互联的建设不仅为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网络隐匿、虚实同构的特征也给网络共同犯罪中具体分工、行为人认识程度与帮助对象的判定增添了难度。相较于传统犯罪,互联网与社会关系网络交织形成的“双层社会”下,就行为的危害性而言,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可能远超出对应正犯的实行行为。网络的介入改变了原本的行为模式,突破了物理空间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一次帮助行为不局限于支持一个下游犯罪的同时却保持自身牟利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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