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体法与诉讼法的衔接
2021-08-17李晨睿
西部学刊 2021年14期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路径在于通过程序法的改革来获得实体法上的从宽,即该制度最终是通过量刑这一实体法中的内容来实现的。但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是规定在刑诉法中,刑法或修正案并未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现有量刑制度在各方面都存在差异,而刑法必须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诉讼法的规定不能直接作为量刑的依据。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背景下实体法与诉讼法的衔接十分必要。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刑事实体法做好总的规定;(二)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并区分从宽梯度;(三)相对明确从宽幅度,为进一步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提供条件。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刑诉法;刑法;衔接;量刑情节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4-0094-03
一、问题的提出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写入2018年刑诉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涉及实体上的从宽,也涉及程序上的从简,是一项综合性制度[1]。然而当前无论是理论界是实务界,对于该制度的研究多侧重于程序研究而忽略实体研究。由于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仅规定于刑诉法之中,很多学者错误地认为该制度與实体法没有关联,但实际上,离开了实体法的变革和支撑,从程序角度切入的司法改革必定会遇到瓶颈[2]。而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的情节必须法定化,即关于定罪量刑的所有内容都应当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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