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安全法学”:粮食金融化立法应对与粮食安全理念
2021-08-11曾晓昀
甘肃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曾晓昀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广州 510450;日本国立冈山大学 大学院社会文化科学研究科,日本 冈山 700-8530)
提要: “粮食金融化”的“金融化”表述某种变化趋势,本质上仍然是粮食问题。“粮食风险”具有概率性、多样性、传染性和国际性等特征,粮食安全理念相应分解为粮食供给充足、粮食质量良好、粮食价格合理等方面。当粮食安全与金融安全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应当坚守粮食安全的基本底线,有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彰显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构建“安全法学”,着重研究解决安全理念对应的安全主体、安全权利、安全客体、安全行为和安全责任等问题。相应地,粮食金融化立法应对要促进合作主体、特色权利、适当客体、全程行为、新兴责任“五位一体”,协同实现粮食安全理念。“安全法学”是崭新的法学学科研究视野,有助于加强粮食金融化立法应对中的粮食安全保障,为粮食安全而奋斗。
引 言
《中国的粮食安全》白皮书(2019年)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提出战略性指引,国家“十四五”规划再次强调粮食安全的重要性。粮食金融化促使粮食由基本生活必需品(“生活需求”)走向金融产品(“投资需求”乃至“投机需求”),如“粮食银行”业务、粮食期货、粮食基金、粮食保险、粮食证券化等及其相关“套餐”组合。“粮食金融化”本质上仍然是粮食问题,“金融化”只是表述某种变化趋势,与强调作为金融产品的“粮食金融”有根本区别。我国亟须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并最终形成《农业法典》,同时制定《期货法》等金融立法,积极应对粮食金融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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