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隐蔽雇佣关系的雇主责任——以滴滴平台为分析进路
2021-08-07何涵婧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企业
何涵婧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一、问题的提出
共享经济冲击传统经济模式与用工模式,带来良好经济效应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传统理论无法妥当解决的法律问题。概念与技术的运用只是手段,运用手段之际发生侵权则是常态性问题。此时,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又将回归侵权责任法对行为的评价。但是,共享经济模式中的企业或者平台的职工侵害他人权益,能否直接运用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者责任”之规定,以及采取何种解释论予以归责更为合理,尚待论证。
比较法层面探讨隐蔽雇佣关系,最典型的案例当属美国Uber司机集体起诉Uber Technologies Inc,前者要求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1)Uber是一家以“Drive Your Car & Be Your Boss” 为广告词的互联网公司,Uber对入驻司机采取了高标准的管理,包括有权解聘Uber司机、有权收取司机收入的部分佣金、有权提出禁止向乘客索取消费以及索要号码、有权要求最低服务时间等。Uber司机认为如此严格管理限制,已经超出了原本追求自由、互利的平台合作关系,因此Uber司机多次以个人诉讼与集体诉讼方式要求法院认定Uber司机与Uber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详见陆胤、李盛楠:《分享经济模式对传统劳动关系的挑战——美国Uber案和解的一些借鉴》,《中国劳动》2016年第16期,第45-51页。。该案法官、加利福尼亚州劳动行政长官以及加利福尼亚失业保险委员会都认定,在这件案件中,Uber司机是劳动者而非Uber公司主张的独立承包商[1-2],最终,Uber公司考虑到最终判决下达的不利后果,主动提出和解方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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