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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新规”背景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展望探讨

2021-08-06何潇伊

中国商论 2021年12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

何潇伊

摘 要:近年来,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的投资风险案件越来越多,在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与管理上,银保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全面监管。同时,对商业银行而言,“理财新规”的实施,更需要商业银行从理财产品设计、投研能力、理财子公司管理等方面进行主动转型来应对挑战。

关键词: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应对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6(b)--03

对于投资者而言,“低风险”或“无风险”投资成为选择资管产品的重要条件。但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来看,随着越来越多的理财产品的推出,其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近年来,银行飞单事件,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亏损,而且给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带来了不良影响。如某银行工作人员将基金作为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许诺更高的收益,但最终导致投资者大幅亏损。一些银行在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上,一味迎合投资者“保本保息”的需求,将一些非法集资产品推荐给投资者,最终导致投资者与银行之间的法律诉讼。面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的风险问题,银保监会于2018年9月28日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重在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展开全面的监督与风险管控。分析“理财新规”的主要内容,其目标在于消除理财业务市场的不确定性,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及理财产品的设计与发展,确保整个理财市场的可持续发展[1]。可见,随着“理财新规”的实施,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领域,要全面解读新规内容,严格执行新规要求,加强理财业务的创新与转型。

1 对“理财新规”的全面解读

“理财新规”的落地,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而言,影响是很大的。商业银行需要全面解读“理财新规”的主要内容,结合现状来进行改进和完善。总体来讲,“理财新规”涉及理财业务的规定,在业务口径上,将保本理财统一归为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管理;在非标资产方面,对非标资产实施延续限额管理,增加集中度管理,对公募产品投资非标资产进行明确;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对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持有不少于资产净值5%的高流动性资产;在投资方面,对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次级档信贷资产证券,不得投资非持牌机构发行或管理的产品。“理财新规”打破了商业银行刚性兑付、去除通道、堵截非标等不良管理模式。如对于公募理财产品,新规实施前,不能投资股票,新规实施后,可以投资基金,投资股市;在门槛方面,由过去的五万元起步,改为一万元起步;设置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增加开放日净值披露措施。对私募理财产品,新规明确“冷静期规定”,如果投资者在24小时内改变决定,银行应遵照投资者的意愿,进行退款。另外,明确规定“信息披露”措施,让理财业务更趋透明化、规范化。

具体来讲,对照新规,银行在理财业务方面,其理财产品应该给予投资者更多的保护。新规规定,要打破原有的理财产品形态,降低理财业务投资门槛,拓展银行理财业务范围,为更多的理财业务产品创新奠定基础。最直接的规定,即为把过去“5万元”的起购点,降低至“1万元”起购点。事实上,这一规定,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对商业银行,都是有利的。投资者可以拥有更多的理财产品选择余地,可以让投资更多样。银行方面,可以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丰富银行理财产品线,实现理财业务规模化增长。不过,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落实新规的同时,更应该加大理财产品的创新与研发,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竞争力,来赢得更多投资用户的参与。在非标资产投资领域,商业银行的非标资产投资是重要内容,该类投资主要是为企业发放贷款。新规规定,对商业银行信贷投向,设定75%的存贷比红线。一些商业银行为避开信贷规模限制,加大非标资产的投资占比。但对于投资者而言,非标资产投资缺乏有效监管,投资风险更大。新规规定,对于公募理财产品,可以适当投资非标,但严禁期限错配。从理财产品的发行角度来看,多为短期产品,1年期理财产品占比更少。但在期限错配规则下,非标资产续存期限多在一年以上,两者矛盾存在破解难题。

在投研領域,新规明确净值化管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应该加大理财产品投研力度,积极开发创新性净值型理财产品。过去的投资理财宣传,往往将“预期收益率”作为重点,但对投资风险及其他要约进行避重就轻。因而投资消费者,倾慕于“无风险”投资理财产品,也对投资理财的一些细节性信息重视不足,认为银行是讲究信用的。但现在新规不再允许“保本理财”。银行在理财业务的宣传上,要明确说明该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可能会选择风险更小的基金类产品,如一些专业投资理财公司推出的基金类产品。由此,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规模将会受到影响。为此,银行应该加大理财产品投资研发力度,顺应新规来开发更多的可供投资者选择的满足投资者需要的理财产品。需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主要是由商业银行下属理财子公司来代办的。“理财新规”对理财子公司的具体业务也进行了规定,如理财子公司可以直接参与投资股票,特别是由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以参与股市,来获得更大收益。理财子公司可以扩展理财业务渠道,也就是说,过去只能从银行渠道获得的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银监会、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来获得相应的理财产品。由此,银行不再作为唯一的理财业务销售主渠道,也大大拓展了理财子公司的业务渠道,可以更宽广地挖掘投资者。

从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来看,新规规定,理财子公司不再设起售金额,也就是说,对于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以用低于“1万元”的资金来进行投资。新规规定,在面签环节,不再强制。从投资者投资行为保护层面出发,面签是出于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但新规放开了面签规定,为投资理财提供了便捷。同样,新规规定,理财子公司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可以设定不同的风险等级及收益分级。但商业银行,不能设置分级理财产品。不过,新规实施以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业务拓展与产品创新中,还将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如资本金相对稀缺,制约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转型。

2 “理财新规”背景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理财新规”实施以来,银行理财业务面临转型。打破了刚性兑付,商业银行理财类存款市场占比也出现降低。但应该看到,从当前人均收入的增加,人均可投資金融比例的增长,在整个理财业务领域,市场空间还是巨大的。新规的出台,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从“理财业务”的定义来看,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2]。从中可知,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理财产品的设计,与投资者的关系成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商业银行在拓展理财业务过程中,更应该从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分析上,来提升理财产品的吸引力,增强理财业务的黏性。“理财新规”,更加细化了监管内容。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实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对受托者的规范与约束。从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存续及账面余额状况来看,新规实施前后,因针对非保本理财产品进行统计,口径不同,不具可比性,但从银行理财业务余额来看,总体平稳。可见,“理财新规”的实施,并未给理财市场带来巨大波动,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银行理财市场更加规范、健康。

从主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及理财产品的统计来看,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理财产品数量、规模占据主导地位。据统计,现有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理财资金余额占总资金余额的70%以上,充分显示了在理财业务领域,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资金、用户方面的资源实力。对于中小商业银行而言,其理财业务规模较少。从理财业务投资者类型来看,个人投资者占主导,约占理财资金余额的50%。从2018年理财业务新口径统计中可以看出,高资产净值类客户资金上涨明显,占到整个理财资金余额的14%。可见,高资产净值客户将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拓展的主要目标群体。

“理财新规”不仅对银行的理财业务带来直接影响,而且对自信托、基金方面的冲击也是客观存在的。国家统计局相关资料显示,2019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0733元,环比增长8.9%,增势较为明显。在全国居民个人可投资金融统计中,从2014年至2019年,个人可投资金融资产规模涨幅明显,约在13%。可以预测,截止到2020年底,全国居民个人可投资金融资产规模将达到187万亿元。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而言,机遇也是巨大的。从资管市场来看,当前,全国资管市场主体更多,商业银行理财仍占主体地位,其次是信托业务、基金业务。具体来看,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托、基金业务发展良好。据统计,2018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达到29.8万亿元,与2017年相比略有提升,但与2016年相比,反而下降。在信托领域,与之前相比信托规模收缩较大,但在基金领域,近年来却呈现逐年上涨趋势。可见,对于资管市场,信托、基金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冲击力也是巨大的。“理财新规”取消了“保本理财”,很多银行转而推出净值型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该抓住机遇,拓深净值型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来提升理财业务的整体规模。

3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建议

面对“理财新规”的实施,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转型中,要分析自身优势,积极应对,开展差异化管理,创新理财产品,特别是引入金融科技手段,提升理财业务综合投资管理水平。

3.1 理性对待“理财新规”,赢得商业银行理财口碑

“理财新规”的实施,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更应该回归到理财的本源。任何投资理财,都是有风险的。明确“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的理财观,商业银行要从自身优势入手,做好理财产品的创新和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理财产品,指导投资者规避潜在风险。围绕“理财新规”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理财业务计划时,要按照新规规定,对不同理财产品的约定条件、实际投资收益情况进行说明,让投资者明白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同时,打破刚兑,让更多的投资者将“理财有风险”纳入投资观念中。“理财新规”对投资理财门槛进行了降低,也增加了受众面。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产品创新上,更要顺应新规要求,提高理财产品的吸引力,特别是在理财产品营销上,要注重目标群体的分层与管理,提高银行理财业务的竞争力。注重理财市场口碑建设,以优质的服务、优秀的理财产品塑造品牌和声誉。

3.2 引入差异化模式,打造理财产品核心竞争力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型,重点要围绕“理财新规”,构建差异化理财产品体系建设。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通过设置和优化理财子公司模式,实现理财业务统一化经营。建议以独立法人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权责明晰,给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有的独立性。理财子公司根据理财市场,灵活制定理财业务发展计划,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权责划分上,避免与母公司之间出现交叉,避免理财产品风险向母公司传递。理财子公司还要积极应对市场风险,通过人才队伍引进,构建高水平理财团队。加强理财风险防控,做好风险隔离与科学规划,提高理财产品自身竞争力。

3.3 发挥金融科技优势,创新理财产品

从现代理财市场发展来看,金融科技为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创造了有利条件。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引入,为理财产品及理财业务创新注入了活力。商业银行要积极推进互联网与理财产品的融合,升级数据库系统,引入风控机制,衔接好线上线下理财运营体系,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为投资者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投资理财环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划与创新,要着力提升投资者的收益。在新规背景下,建议发行期限匹配、符合新规的理财产品,尽可能将资产投向国有企业、基础设施、优质民营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领域。在推进理财产品净值型创新过程中,要循序渐进,从低风险品种入手,尽量满足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创新上,还要积极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如发展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代销理财产品。

4 结语

“理财新规”的实施,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成为必然。参照国际经验,各商业银行要立足自身,积极拓展理财市场发展空间,主动探索理财子公司业务模式,密切关注金融政策与导向,深入了解行业动向及投资者的趋向,做好理财产品成本与收益分析,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合理、科学、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转型务实,改革图强,推动资本市场类理财业务高质量发展[J].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20(11):22-23.

王沿胜,史永立,高锦,等.利率市场化进程与资产管理业务——基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研究[J].西部金融,2020(09):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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