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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法理分析

2021-08-05沈运格

速读·中旬 2021年9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法理学

◆摘  要:近年来,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为了遏制案件的发生率以及顺应民意并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条款。此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顺应我国国情的重大修改,彰显了刑事立法的教育、劝导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更有利于进一步实现立法公正。

◆关键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法理学;刑法修正案(十一)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未成人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已逐渐成为社会媒体、专家学者与广大民众所讨论的热门话题,民众更多的是对惩治“坏小孩”的声讨,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绳之以法。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频发、公众的激烈讨论,让人不禁思考,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非刑事处罚是否真的有利于教化未成年人,对于受害人的家庭来说是否真的公平。基于以上种种矛盾的转化,这必然要求解决矛盾的手段的相应的变化,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已对于下調刑事责任年龄做了相关规定。本文拟对降低刑事责任责任年龄的法律基础进行初步探讨,以探究该规则所蕴含的法理价值。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法理分析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当前国情 有利于纠正制度性偏差

纵观历史,我国从古至今都极为关注未成年人的发展问题,始终将保护未成年人作为立法宗旨,历代的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中都充满着极为浓重的保护色彩,“惩罚”的意味大大降低,逐渐对未成年人犯罪形成了一种“宽容且不惩罚”的趋向,刑罚的惩戒作用也无法施展,间接导致了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频率增加,根据不完全统计自2015年至2020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竟高达130余起。根据法制日报的调查,即便是十余年前的21世纪初犯罪年龄都比九十年代平均降低了2~3岁,14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其中10~13岁的低龄犯罪占了未成年犯罪的70%。因此,仅因加害人未达刑法所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对其轻判,显然扭曲了立法者当初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社会道义,完全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有条件地从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打破了多年来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通过进一步缩小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有效纠正了我国刑律中过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性偏差,从而维护刑法罪行相适应的基本法律原则,对于主观恶意较大的犯罪未成年人便不再单纯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为由而使其免于受刑事处罚,初步规避了其实施重大犯罪后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同时修正案中对于故意杀人行为的严厉打击,也表明了我国刑律在恶性犯罪上的一视同仁,不再给予已满12周岁但不满14周岁的坏小孩一定的特权,对于社会上的未成年人也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再次发生。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立法公正的体现

从教育水平来看,随着素质教育在全国范围的普及,我国青少年孩童接受教育的时间也相较提早到六岁或七岁,在义务教育的七年级即十二三岁时,我国的青少年便开始普遍接受道德与法律教育的知识,而根据1980年美国学者格里索和马努格所做的儿童认知能力实验——通过不同年龄儿童对米兰达规则的理解来看,智力正常的13周岁青少年在认知能力方面已经和14~15周岁的青少年没有任何区别,所以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认知能力。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的生活质量水平不断提升,多地的发展水平都已完全达到了小康社会的水准,大部分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过水平相较九十年代也使已经有了质的飞跃,有资料显示,当今社会下,我国少年儿童的生理发育总体上比改革开放前普遍提高了一到两年。由此可见,大部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完全具备了犯罪的身体和心理条件。综上,若因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定使得不懂得敬畏法律、不懂得遵从社会秩序的“混世魔王”免除刑事责任,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庭而言无疑是不公正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司法公正的彰显也存在着负面影响。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能够有效保障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对于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惩处,使得有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对于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刑事责任,也能因此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因其行为所遭受的心理和生理伤害,满足其希望严重惩处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同时普通民众也能因此认知到法律公平正义的一面,公众对于正义的期盼也能得到实现。

三、结语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正确调整,对于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做出了有效回应,不论是从安抚被害人的角度,还是从维护司法公正、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有条件、有程序地给予部分实施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相应的刑事处罚,完全符合刑事立法的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也有助于对加害人进行严厉的政治教育,帮助其早日走上健康成长的正确道路。

参考文献

[1]娄鑫玥:《下调最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之我见——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为视角》[J].时代报告,2020(11).

[2]周泉:《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争议的反思》[J].西部学刊,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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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曾妮:《浅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之降低——对“大连女孩被害案”的刑法思考》[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9).

[6]刘风景、周磊:《立法规划的属性、职能与编制》,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7]徐文海:《现在到了降低“熊孩子”入刑年龄的时候了》,载观察者网2017年6月26日,https:// www.guancha.cn/ xuwenhai/ 2017_06_26_415075.shtml.

作者简介

沈运格(1997—),女,汉族,江苏淮安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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