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涵及制度机制研究
2021-08-05王军利孟贵成
大众文艺 2021年13期
王军利 孟贵成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00)
首次提出“文化生态学”概念的是1955年美国文化人类学家J.H.斯图尔德,此后逐渐形成一门新的学科。我们这里所说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从非遗保护的视角,依据整体性保护的原则而实施的一种首创性非遗保护措施。自2007年以来,我国已建立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197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可以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边实践边研究,边创建边探索。但由于各个保护区的设立的缘起、特色等情况各不相同,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内涵和机制的研究仍需持续开展。
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内涵探析
(一)从保护理念审视其内涵
首先是保护优先理念。文化生态保护区,顾名思义,是对“文化生态”进行“保护”的区域。“保护”是措施,“文化生态”是保护对象,“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1]既然是保护区,当然要遵循“保护优先”的理念,即保护区必须将对非遗的“保护”放在第一位,并尽可能优先给非遗的保护传承提供适宜的条件。比如要处理好保护传承与文旅融合的关系,相对原生态保护与创新发展的关系等,一切方法措施的制定实施,都要在保护优先的理念下进行。
其次是整体性保护理念。“生态”本身就是个注重整体性的概念。自然生态也好,文化生态也好,只有在整体性保护理念下,才能在较长时间里维持其复杂而微妙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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