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刑事审判中的局限性分析
2021-08-03李华莹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李华莹
摘 要:近年来,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发展十分迅速,并且逐渐与刑事诉讼相融合。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局限性逐渐显现,主要表现为人工智能判案带来的刑事错案以及削弱司法自主权的风险。目前刑事审判法律规则还存在着空白、模糊与冲突,单依靠人工智能判案过于证据法定主义,这更体现了法官的审判地位与自由裁量的重要性。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审判;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TP181;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21)05-0080-05
前言
人工智能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迄今已有70多年的历史[1],这个过程中伴随着很多的争议。“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这个概念首次提出是在1956年,由明斯基、麦卡锡等科学家在美国达特茅斯学院开会研讨“如何用机器模拟人的智能”时首次提出。这一概念的提出,标志着人工智能学科的诞生[2]。
人工智能这一概念自1956年提出以后,至20世纪60年代初,人们先后取得了机器定理论证、跳棋程序等多项显著研究成果,掀起了第一个人工智能的研究热潮;20世纪60年代后期,前期发展得到的成果让研究者迷失了方向,开始了更“高”的挑战,提出了很多已经脱离实际的研究目标,期望过高与硬件不足的冲突愈发明显,人工智能的研发持续以失败告终,使得人工智能技术陷入了发展低迷期[3];20世纪70年代初至20世纪80年代,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人工智能的崛起奠定了基础,使得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飞速发展,相关领域的专家数量也开始增长,人才基础也得到了保证,二者结合将人工智能推向了新的发展高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