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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编研工作社会化层次探析

2021-08-03王增强

档案天地 2021年6期

编研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档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这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档案馆应当开展编研工作。在实践中,除了综合性档案馆之外,专业档案馆和档案室都会做这项工作,因为单位级别、工作人员研究能力等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编研工作取得的成果在数量和质量上也产生了比较大的差异。在各类档案机构中,开展编研工作最为典型的是综合性档案馆,故本文选择档案馆的编研工作作为研究对象。

传统的编研工作,主要由档案馆工作人员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完成。近些年来,编研工作呈现出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编研主体、方法等发生了比较大的改变,不再局限在馆内,而是与社会有了更多的交集。部分研究者也对编研社会化做了分析和研究,但数量比较少。在知网检索题名中含有“档案编研”并含“社会化”,可以检索出八篇文献,最早的一篇是朱榕在2000年发表的《浅议档案编研的社会化与大众传媒化》[1]。杨青云的《档案编研的社会化与大众传媒化》[2]与朱榕的文章在结构、论述上存在极大的相似性,故忽略不计。有价值的七篇文章,主要关注的都是编研社会化的意义、方式等方面,而没有注意到,档案馆编研活动以档案馆为中心,逐渐向外扩展,呈现出层次性。本文将对此试作论述。

一、编研主体社会化的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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