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展格局下资管业务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
2021-08-02郭雳彭雨晨
江汉论坛 2021年7期
郭雳 彭雨晨
摘要:大力发展资管业务有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进而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但是管理人义务性质不明确一直是制约资管业务发展的障碍。围绕这一问题,学界长期存在“信托—信义义务说”与“折衷说”的论争,但两种学说都欠缺足够说服力,导致管理人义务标准一直悬而未决。其实若能认识到信义义务来源于信义关系,而非只能从信托关系中衍生,这一困局将得以解开。信义关系存在于普通法下的诸多领域,主要由“高度信赖”“代为管理财产或事务”“自由裁量权”以及“脆弱性”等四项构成要件组成。依据这一构成要件理论,凡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认可的资管业务,管理人都负有信义义务;而“伪资管业务”背离资管业务的商业本质,其管理人仅负有合同义务。
关键词:信义关系;资管业务;管理人;信义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07-0137-08
“大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措施之一。① 为此,国家层面积极引导居民储蓄通过资产管理业务向资本市场长期资金转化。《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规定资管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2020年仅证券系、基金系、期货系三类资管业务的规模就已接近59万亿元,比2019年增长超过6.7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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