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立法强力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市场化处置
2021-07-30郑凯平
产权导刊 2021年6期
郑凯平
3月17日,国务院发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对于依法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作为产权市场的一员,从产权市场的角度看,该《条例》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市场化处置做出了制度性安排,将对该类资产通过市场化平台处置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条例》共8章61条,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方式,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工作,以及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等五方面事项。其中,第四章“基础管理”第三十条指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二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十七条指出,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二章第二十条指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应该讲,这些规定覆盖面广、直指监管痛点,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可落地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用于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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