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察与企业信息披露
——来自上市公司的证据
2021-07-30黄北辰席天扬
南方经济 2021年6期
黄北辰 聂 卓 席天扬
一、引言
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监管的绩效既取决于监管技术和规则,也受到微观经济主体的策略性应对的影响。以银行业监管为例,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表内业务有着严格的用途限制,但银行可能通过把表内业务转化为表外业务来规避监管。这种策略性应对加剧了金融风险(Cetorelli and Peristiani,2012;Gorton et al.,2010;Gennaioli et al.,2013)。
最新的文献表明,企业对经济活动的策略性信息披露是影响监管绩效的重要因素。Cao et al.(2018)发现,上市公司在中央反腐巡视小组进驻公司所在省之后迅速减少了对负面信息的披露。Piotroski et al.(2015)发现,与地方政府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在党代会前一年和地方领导晋升之前减少了对负面信息的披露。上述文献都假设负面消息的流出是影响个股价格特异性残差回报率的唯一因素,并通过计算上市公司股票月回报率的“崩盘统计量”构造公司负面信息的披露程度,来研究上市企业对于政府干预的策略性回应。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上市公司在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的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开始于2016年的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是中国政府在环境领域首次大规模、全方位对地方党委、政府、企业的共同监督行动(1)我国以往在环境方面的督察行动主要由地方的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比如2015年在全国很多地市进行的综合督察行动。。其中,环保督察组对很多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违规者处以惩罚(2)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2016年环保督察期间,生态环境部发文《曲靖市委市政府官僚主义 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触目惊心》,其中提到,上市公司罗平锌电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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