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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供给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困境及对策

2021-07-28李秦羽

现代企业 2021年5期
关键词:居家供给养老

李秦羽

2020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数的17.8%,远超10%的基准线。与此同时,中国失能、半失能老人人数快速增加,老年人照料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集传统式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优势为一体的居家养老成为城市养老新趋势。为此,我国一些城市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了有益探索,同时,国内学术界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推动了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但是专门研究社会企业参与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的内容相对较少,因此本文将讨论社会企业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并尝试提出对策。

一、社会企业供给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

自2008年国家大力推进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后,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多元供给主体参与的现象,主要以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合作供给为主。为此,各地出台了一系列解决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过程中出现的体制机制及运营管理等问题的政策,強调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责任,也要凸显其他主体力量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重要地位。由于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同时具有市场性与公益性的特征,因此大部分国家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过程中出现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及志愿失灵的问题。然而,社会企业作为介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传统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之间,以社会责任感而非利润驱动,为实现既定的社会、环境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而进行商业交易的创新型的一种组织形态,可以有效弥补三种失灵带来的不良影响,故而近年来社会企业提供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二、社会企业供给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困境

1.社会企业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内容单一。当前,我国社会企业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过程中面临服务内容单一的困境。一方面,社会企业对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大都是以生活照料及家政服务为主,致力于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却常常忽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服务内容不全面;另一方面,社会企业所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往往面临同质化的困境。由于社会企业力量有限,难以承担过重的养老职责,因此他们更倾向于提供一些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都相对较少的服务。但是,这类服务的种类有限,故而容易陷入服务内容同质化困境。

2.社会企业队伍能力不足。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主导方一直是政府、民政局等官方部门,因此在整个服务供给过程中,它们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相反,为城市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企业在资源方面则相对缺乏,直接导致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队伍能力不足。作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之一的社会企业,他们缺乏专业性的服务人员,主要原因是相关养老企业缺少对于员工岗前培训的投入,而劳动部门相关课程也多是流于形式,最终导致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准入门槛极低,难以满足城市老年人日趋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这不仅影响了城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也会降低城市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意愿,不利于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推进。

3.老年人需求表达滞后。社会企业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过程中面临老年人需求表达滞后的困境,他们难以了解老年人的真实需求,进而无法提供老年人最需要的服务。一方面,受中国封建传统君民思想的影响,居民尤其是老年人不善于表达自己的需求,只是一味被动地接受,长期等靠要的惯性使其丧失了为自己争取的能力。在接受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多元需求的意识;另一方面,即使老年人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表达的意识,也因认识上的局限,错误地认为政府免费提供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或给予一定补贴,就不应该提出意见,最终隐藏真实的需求,这些都不利于社会企业提供符合老年人心意的居家养老服务。

三、完善社会企业供给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对策

1.重视老年人差异化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老年人收入的提高,老年人对于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精神层面的需求不断增强,尤其是患病、孤寡及丧偶独居类的老年人,他们更加需要精神慰藉类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发达国家通过第三部门、社区志愿者为患病、孤寡及丧偶独居的这类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服务,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进入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社会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打破传统的时空限制,开办老年人聊天室,这样既方便了老年人,使其足不出户就可以得到精神慰藉服务,也极大节约了服务人员浪费在交通上的时间,使其可以为更多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服务。

2.提高社会企业能力建设。社会企业应该利用自身优势,进一步提高队伍能力建设。首先,需要不断完善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建立意见表达与公共决策体系,增强与老年人的互动,弥补政府单一治理的缺陷,最终实现资源最优整合,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其次,要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应涉及饮食搭配、常见病应对、礼仪礼貌等多个方面,促使服务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打造全能型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人才,还应该对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再其次,还需要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薪资待遇,以此来增强队伍的稳定性。

3.加强老年人赋权。社会企业还要帮助老年人树立主人公意识,改变中国封建传统君民思想,增强受益老年人的参与感,进而增强老年人需求表达的意愿。这样,可以使社会企业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提高供给效率。

4.完善社会企化参与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的评估与监管机制。完善社会企业参与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的监督机制,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内外联动的监督体系,实现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为此,需要发挥行业监管作用,通过行业协会规范监督承接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企业,实现行业内的自我纠偏。另外,要充分发挥舆论的作用,将承接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企业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等方式公开。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需要针对承接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企业出台一套惩罚规定,对监督后发现承接主体的偏差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完善社会企业参与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是评估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并完善“三段式”评估程序。首先是事前需求评估,对实际需求的调查,避免提供无意义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需要将享受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作为顾客,综合运用调查统计等手段,引导其积极参与到相关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其次需要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过程中进行监督评估,实现常态化监督,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偏。再其次需要对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结果进行评估,并有效利用评估结果。老年人是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最终受益者,其满意度是最终决定这项政令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地方政府需要充分利用最终的满意度评估结果对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政令进行调整,这样才可以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另一方面,还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提高评估的专业化程度。对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项目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效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评估。同时要及时公开评估内容、评估过程以及评估结果,实现评估的透明化。

5.完善社会企业参与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的法规。社会企业的发展需要国家法律的保障和政府在政策上的倾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企业的日益壮大,我国政府需要通过法律对社会企业的地位、运行准则及性质等进行统一的规范界定。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出台关于社会企业的专项法律。同时,还要对社会企业的注册登记、利润分配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规范,保证社会企业在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过程中有法可依。

6.建立政府与社会企业间互信关系。完善社会企业供给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还需要在政府与承接服务的社会企业之间建立互信关系。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契合。首先,需要通过培育公共精神与不断提高社会认同来打牢政府与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企业协同治理的心理基础。应以公共性作为出发点,以满足老年人需求为落脚点,不断增强政府与承接主体目标的一致性。其次,作为承接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企业,需要以整体公共利益为基本的价值取向,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协助政府处理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

(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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