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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研究

2021-07-27彭中礼

法学 2021年7期
关键词:法律

●彭中礼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作为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最高国家机关,拥有司法解释制定权。2006 年12 月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将司法解释的法定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认为此乃司法解释的法定形式,从此开启了司法解释纳入法律规制的新时代。然而,除此之外,最高法院还会颁布指导意见、意见等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对法律问题进行处理。自新中国组建最高法院以来,截至2020 年12 月30 日,最高法院共发布以指导意见、意见(这两种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称为“指导意见”“意见式规范性文件”,在本文中,均统称为“指导意见”;而且,在本文中,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所述“指导意见”仅指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为种类的司法文件599 件。这说明最高法院对指导意见非常重视,它是最高法院引导司法实践的重要方式,值得学术界对此进行研究。然而,从现有研究来看,我国尚未有学者对这种形式的司法文件进行过具体关注,因而笔者对此进行初步探讨,以回应和反思真实的中国司法实践。

一、作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是我国党政机关公文的重要形式。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8条规定:“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人大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6 条规定:“意见。适用于对议案或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2012 年新修改的《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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