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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媒体环境下电子商务与民商法创新发展的路径

2021-07-26宋佳敏

中国民商 2021年6期
关键词:民商法创新发展电子商务

宋佳敏

摘 要:近年来,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新型交易形式虽然具有便捷性的优势,但因为对交易的网络环境和技术等有着特殊的要求,使得电子商务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的微媒体环境下,电子商务与民商法在创新发展尤为重要,以通过二者的有效结合来为电商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基于此,本文重点探析了微媒体环境下电子商务与民商法创新发展的相关路径,对推进创新发展的意义重大。

关键词:微媒体环境;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发展;路径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加剧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很多商家逐步从线下转为线上,新型交易模式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加剧了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联系,贸易国际化趋势发展明显且創造了巨大的利润。虽然在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过程中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出的发展成效,每年的交易额都创新高,但电商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给电商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现阶段,微媒体时代到来以后,电子商务与民商法的创新发展已然成为了有关部门关注的突出问题,只有加大在这一方面的创新,才可以推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一)出现新的民商事主体

微媒体环境下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形成了新的冲击,因为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生的同时,出现了新的民商事主体,也就是专有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各个企业主体,正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特殊性,使得这些新民商事主体与一般的贸易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电子商务出现的时候,民商法中的相关问题是否可以有效发挥作用,将关系到电子商务的交易能否完成或者行业发展前景。我国的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市场上从事电商的人越来越多,但这些人的综合素质高低不一,为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需对其中低素质人才的行为加以适当的监督和约束,但从当前的民商法来看,其中并没有关于网络企业和个体职责约束的内容。此外,电子商务本身的虚拟性特征突出,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民商事主体的确定,一旦交易过程中出现了纠纷,在较短的时间内难以有效解决。

(二)网络权利救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在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的过程中,交易平台是交易活动发生的载体,在交易的进行时往往涉及了一定的信息交流,而此信息交流过程是通过网络通信来完成的,但就当下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来看,一些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中缺乏对信息的保护。现阶段,我国进入了网络信息时代,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决定了人们可以在此环境下共享全部的信息资源,信息的共享性给人们提供了巨大的便捷,使得人们可以利用各种类型的资源来进行相应的创新。电子商务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迎来了加速发展的阶段,因为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不会受到任何的空间和时间因素限制,但却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否则会引起巨大的交易损失。因此,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影响同样体现在网络权利救济法律保障的匮乏方面。

(三)电子商务犯罪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这一特征给整个电子商务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同样伴随着一定的挑战,因此,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约束尤为重要,用发展、辩证的眼光来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首先,虚拟性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易更为便捷,双方就交易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以后,也就可以简化整个的交易流程,整个交易的效率更高,吸引了更多的人参与到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中来。其次,电子商务中因为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一些不法商家或者买家或钻法律的漏洞,过于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交易的规范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电子商务交易中所使用和产生的均是虚拟数字信息,交易发生时没有合约凭据,在出现了交易纠纷以后,法律很难进行相应的纠纷判定。

二、微媒体环境下电子商务与民商法创新发展的路径

(一)创新确立民商事主体的新型法律地位

微媒体环境条件比较特殊,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电商发展中的很多漏洞也日渐凸显,民商法的健全和完善应该以当下的电子商务发展为基础。现阶段的电子商务领域,商务犯罪的问题频繁发生,网络权利救济方面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为满足当下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应加强民商法的创新,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增多,新型民商事主体是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产生的企业主体,这些企业主体对民商法而言属于新的法律主体,与常规交易活动中的民商事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在电子商务与民商法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应注重对民商事主体新型法律地位的创新,明确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发生过程中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与义务,通过这些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促进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即使在交易活动中出现了相应的交易纠纷,也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有效的处理。

(二)创新法律建设,建立健全法律环境

在电子商务领域,一些主体常常存在着违法违规行为,给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阻碍。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虚拟性特征使得交易过程中的速率相对较高,这一特征是传统交易模式下所难以达到的。但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也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些不法分子为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可能会进行网络诈骗,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针对当下民商事法律不够健全的问题,在电子商务与民商法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同样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创新,为电子商务交易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整个交易行为。在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创新以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就可以对一切的交易过程和行为给予合法性保护,比如,在电子商务的合同签订中,部分不法分子可以使用合成的假的凭证,来满足其经济利润追求,但整个法律中却无法对这些凭证加以鉴别,难以给交易活动以健全的法律保障,但只有为电子商务创建完善且良好的法律环境,就可以约束和减少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三)交易管理优化

微媒体环境下的电子商务与民商法创新发展的过程中,交易管理的适当优化同样非常重要,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漏洞,民商法应进行对应的交易管理优化,具体从以下方面来开展:(1)扩充商品交易管理范围,通过管理范围的扩展来给予交易活动以一定的法律保障,使得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可以以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指导,来约束其交易行为。比如,如果买家在电商平台中买到了假货要求卖家退款且卖家不同意的情况下,买家就可以根据民商事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来对这一情况加以有效处理,结合电商交易平台内所保存和产生的电子信息,依据民商法中的交易管理范围,向卖家发起申诉并在必要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介入来进行相应的处理。(2)扩宽民商法中的管理范畴,民法和商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为保障电子商务中民商法的重要作用,应加强对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以保障其管理范畴扩宽的合理性。当下的民商法管理范围中,需保存的信息是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流程、虚拟交易信息,在管理范畴优化时,可针对当下电子商务交易中所存在的风险,新增关于对接风险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四)售后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售后服务同样非常重要,这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发生处于虚拟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对线上商品的了解非常有限,只能够通过商家所提供的图片或者视频来了解商品信息,一旦在交易发生以后对商品不满意,需进行退换货等售后行为。为使得电子商务领域的售后活动能够顺利进行,民商法创新时同样需加强售后权益保护,给消费者的售后问题处理提供保障。

三、结束语

随着微媒体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加快,电商交易形式改变了传统实体交易的限制,具有更高的便捷性和交易效率,但因为交易形式的特殊性,电子商务交易中也伴随着很多的问题,因此,电子商务与民商法的创新发展尤为重要,应从当下电商活动开展时存在的不足和限制出發,保障民商法的健全性、可行性。

参考文献:

[1]黎晓倩.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青年与社会,2019(08):201+210.

[2]鞠慧慧.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经济,2018,000(004):197-198.

[3]穆笛.浅谈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000(00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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