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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与会计处理

2021-07-25任玲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1年5期

任玲

【摘要】资本市场的繁荣离不开交易创新、法律规制和会计客观中立之反映。 对赌协议作为我国近年来私募股权创新投资模式, 在司法和会计领域引发诸多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 从世恒案到瀚霖案裁判观点的争议从未停止; 在会计领域, 对赌交易的复杂性和对赌条件成就与否的不确定性使会计处理陷入困境。 法律和会计既相互关联又各有其独立规则和逻辑体系, 对赌条款被触发时标的公司资本维持与否的判定离不开会计信息的辅助和应用。 资本制度的“现代化”也应当更多地关注会计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 利用和解读会计信息以更好地定纷止争。

【关键词】对赌协议;资本维持;会计处理;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10-0063-6

大体上, 人们将对赌协议视为投融资活动(特别是 PE/VC投资)中应对未来不确定性问题(特别是估值不确定)所使用的金融条款[1] 。 在企业投资或增资合同中, 对赌协议大都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存在, 其作用是对投资或增资合同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和修订。 由于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目标企业估值不确定, 在投融资活动中加入对赌条款成为我国PE/VC投资时的普遍选择。 对赌协议最大的司法困境就在于法院能否确立更广泛适用的标准, 来应对类似于对赌协议这样的资本市场创新交易, 使之既不阻碍合同自由又不侵害债权人利益, 既保证公司多样化的投融資模式, 又不动摇公司资本维持之原则, 建立能体现出自由、效率与公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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