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软件侵权适用“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之批判

2021-07-23唐庭淼

中国经贸导刊 2021年17期

摘 要:“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是国际通用的软件侵权判断准则之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采用该原则来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类案件。软件源程序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且易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技术手段获取进行再研发。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导致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判断更困难,以“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作为判断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并不合理。

关键词:软件源程序 区块链技术 著作权法 “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

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一直是知识产权法学界颇具争议性的话题。

参见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和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2000年版, 第74-80页:自1980年美国通过了一项关于计算机程序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其他国家,如德国、澳大利亚、法国、匈牙利、印度、日本、联合王国也相继通过了这方面的法律。也有一些国家对将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到计算机程序的做法提出了种种批评意见: (1)计算机程序不能被人类直接识别,因为它可借助于电子手段完成某一特殊任务或得出某一特殊结果。因此,它也不属于美学范围,而属于实用范围;(2)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计算机程序应受专利权保护;(3)还应当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的内容,而不是其正式表现形式,后者属于著作权范围;(4)著作权保护总的期限太长,不适用于计算机程序;(5)对计算机程序实行一种与现行的著作权制度一样开放的国际保护制……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