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体系化标准
2021-07-23杨尊源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摘 要: 经济法体系化理论和经济法体系化研究历程表明,经济法的体系化标准存在“政府”标准和“政府”标准两种类型。受计划经济体制、凯恩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影响,基于“政府”的经济法体系强调政府的干预主体地位、市场的干预对象地位,容易导致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对立。基于“市场”标准的经济法体系可以克服以上不足,使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更趋于成熟和完善,促使经济法的定位转变。经济法体系化的“市场”标准由市场主体、权益和行为三要素组成。基于“市场”标准的经济法体系由企业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财税法和金融法组成,同时具有开放性以备吸收新的经济法子部门。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化; “政府”标准; “市场”标准;市场主体;市场权益;市场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356(2021)-02-0050-11
体系化包括集合、分类和整理三个步骤[1]。法体系化则是对法的集合、分类和整理。法一般由规范组成,法体系化就是对法规范的集合、分类和整理。如果上述命题以及推论为真,经济法体系化则是对经济法规范的集合、分类和整理。经济法体系化理论包含三个重要内容,即经济法是否需要体系化、如何体系化、体系化结构是什么[2]151。所谓规范是由威胁所支持的秩序,一方面,规范指导着受秩序约束的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人们服从规范的理由是避免规范威胁要实施的制裁[3]。因而,经济法体系化的作用就是实现经济法的规范化,从而引导经济主体作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