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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对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的影响

2021-07-21马靖宇刘惠森许佳贤郑逸芳

福建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养老主体影响

马靖宇 刘惠森 许佳贤 郑逸芳

(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福州,350002)

一、引言

依靠社会和家庭的能力使老年人能够得到所需的生活照顾与经济和物质保证,称为养老。养老保障取决于养老人口数量与社会和家庭能力。2018年末国家统计局统计,60岁及以上人口为24949万人,占17.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6658万人,占67%。[1]同时,我国人均寿命的增加,使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且这些家庭往往为独生子女家庭。

这种老龄化人口高于子女数量的家庭结构使依靠子女养老的传统养老模式失去了客观基础。[2]因此,养老保障制度也逐渐走向政府、个人、政府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向,养老方式越来越多元化。然而,如何发展健全一种符合我国特色的多元化的养老方式,还需要人们养老观念的转变。近年来,国家在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扩大制度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3]目前,由传统单一的子女养老已经发展到政府养老、自主养老和政府加自主养老的多元化保障形式,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形式。然而,一些人的养老生活还是存在困难。这其中是否与传统养老观念有关,需要实证研究来说明。其结果将有利于政府科学地推动多元化养老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的供给水平,进而保障老年人高质量的晚年生活。[4]

二、文献回顾

在我国养老责任主体认知指养儿防老或者依靠谁养老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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