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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中的货币时间价值问题研究

2021-07-21罗晓龙龚钰捷钟廷勇教授博士胡艺粼

商业会计 2021年12期
关键词:价值

罗晓龙 龚钰捷 钟廷勇(教授/博士) 胡艺粼

(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重庆 400000 2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67)

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分别要求境内上市企业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金融工具准则所提及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金融工具、租赁准则以及收入准则等内容所形成类似组合的减值损失进行了规范。在其具体运用过程中,我国上市公司通过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货币时间价值进行考量,出现了多种情况。对此,本文结合相关理论与实务案例,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中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提出思考。

一、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内涵与计量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信用损失是指企业以原实际利率标准进行折现,按照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由此看来,在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到期期限的条件下,即使预计企业可以全额收回款项,也会产生信用损失(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一)适用范围

预期信用损失法主要针对企业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1)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2)租赁应收款;(3)合同资产;(4)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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