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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的税法应对:基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分析

2021-07-21冯铁拴

税务与经济 2021年4期

冯铁拴

(武汉工程大学 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430205)

一、问题的提出:认真对待个人所得税法的灾害应对功能

“世界正面临着自然灾害带给人类生命和经济的巨大影响。”[1]灾害肆虐不仅直接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还严重影响一国经济的复苏与发展,更深度拷问了一国灾害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就明确指出:“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更是立足“增强社会安全感”,再次强调“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提升疫情防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因应灾害频发这一国情,我国不仅出台了诸如《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防灾救灾专门法律法规,还在诸如税法等非专门法律法规中不断植入灾害应对的因子,以助力我国灾害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回顾我国近年来应对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诸多突发事件的历程,从“SARS”到“南方雪灾”和“汶川地震”,再到时下的“新冠疫情”,税收政策无论是在灾害应急管理还是灾后恢复重建皆未缺席。而在既有的税种立法中,个人所得税法与灾害应对的关系显得最为扑朔迷离:一方面,该法第六条第一款准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损失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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