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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理论下的“被”字句句式语义新解

2021-07-20刘琪

现代语文 2021年2期
关键词:句法

刘琪

摘  要:“被”字句按照标记度大小可以分为无标记“被”字句和有标记“被”字句。这种标记性不仅体现在句法上,也体现在语义和语用上。“被”字句(A被B+VP)句法标记度大小取决于“A”“B”和“VP”三个成分:当A为原型受事、B为原型施事、VP为二价或三价动作动词时,“被”字句是无标记的,其句式语义为“施受/被动关系”。随着句式标记度的提高,A不再是原型受事,B也不再是原型施事,此时VP往往为心理动词或性状谓词,句式语义强调的是“使因—结果”。像“被授予”类承赐型“被”字句和“被自杀”类新兴“被”字式,它们都属于高标记的“被”字句,这些句式中不再凸显“施受/被动关系”和“使因—结果”语义,转而凸显的是一种情态语用义,表达主观态度、价值或情感。“被”字句并不是历来被认为的“一个特殊句式”,而是一组具有共性特征的句式的集合。标记度的引入解决了以往关于“被”字句句式语义的纷争。

关键词:“被”字句;标记度;句法;句式语义;主观倾向

一、引言

关于“被”字句到底表示什么样的语法意义,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主要观点有:一是以王力为代表的“不幸或不愉快”说[1](P430-433);二是杉村博文的“意外”说[2];三是以祖人植为代表的观点,强调其表“被动”的基本语义性质[3];四是以薛凤生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它表示“由于B的关系,A变成C所描述的状态”[4];五是邵敬敏、赵春利的观点,作者认为,“被”是用来引进发生某个动作或行为事件的动因,但因为“被”字句中受动作的影响者才是句子的语义重心,动因则显得不那么重要,往往可以省略,因此,“被”字句可以分为“动因被字句”和“省隐被字句[5];六是施春宏的观点,他指出,“被”字句的语义表示“凸显役事受到致事施加的致使性影响的一种结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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