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务稽核所人事俸给与任免制度初探
2021-07-20王放兰
盐业史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度
王放兰



摘要:民国初期,北洋政府以中国盐税为担保,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签订了《善后大借款合同》,并由此成立盐务稽核所,令英国人丁恩为洋会办。清末民初,中国盐务处于混沌状态,为加强对中国盐税的搜刮,丁恩决心对中国盐务实行改革。丁恩以西方文官制度为蓝本,建立了盐务稽核所人事俸给与任免制度,该制度在盐务稽核所存续期间为其高效运营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我国近代文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套人事管理制度为盐务稽核所招纳和培养了诸多专业的盐务人才,这些专业人员最终成为中国早期盐务现代化发展的内在动力。
关键词:盐务稽核所;人事俸给与任免制度;文官制度;盐务人才中图分类号:K2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1)02-0053-10
一、引言
盐务稽核所于1913年成立,1942年停止工作,是善后大借款的产物。《善后大借款合同》第5条规定,在财政部下面设置中央盐务署,盐务署下设盐务稽核总所,由一个中国总办和一个洋会办共同负责。盐务稽核总所在产盐区设立盐务稽核分所,由一个中国经理和一个外籍协理共同负责盐务管理工作①,经理与协理的等级职权平等。后于1914年颁布的《盐务署稽核总所章程》规定,盐务稽核总所不再隶属于盐务署,而是隶属于财政部的独立机构,不仅有自己独立的经费,而且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至此,盐务稽核所与盐务署成为财政部下属的两个平行机构,成为全国最高盐务机关。而盐务稽核所与中国传统盐务管理机构不同,形成了“稽核总所-稽核分所-稽核支所”的独立直属管理体系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