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应用中个人信息权的谦抑与扩张*
2021-07-20李帅
情报杂志 2021年7期
李 帅
(北京外国语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9)
1 电子病历运用中的信息权属之问
电子病历,是对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患者健康信息进行的系统化整合,通过数字形式呈现[1]。信息化时代,电子病历承载的内容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扩张,因而逐步与更广义的“电子健康记录(electronic health record, EHR)”趋同。该记录覆盖一系列数据,例如人口统计、病史、药物和过敏情况、免疫状态、实验室测试结果、放射图像、生命体征、年龄和体重等个人统计数据甚至就医过程中的账单数据等[2]。伴随此类电子病历的推广与普及,其应用模式与应用场景也实现了较传统时期的重大变革:自2010年卫生部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以来,新型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以下简称HIS系统)在我国公立医院日益普及,至国务院2016年制定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电子病历的适用范围和公众接受程度再次得到深化与拓展。
2017年颁布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了电子病历的存储与使用规则,并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提出电子病历查阅权与复制权的概念。但《规范》没有对电子病历的所有权予以明确,也未厘清整个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权利主体类型,所以实践中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限分离所致的纠纷也就必然存在[3]。相比之下,域外对于患者医疗信息的保护起步较早,欧盟、美国等国家(地区)已制定了医疗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规范,开始关注患者或医疗活动参与者在医疗健康信息利用中的权利归属及主体意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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