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挑战与对策研究
2021-07-19赵品
档案天地 2021年5期
赵品
一、新《档案法》提出的新要求
(一)待鉴定档案数量增加
新修订的《档案法》中将档案控制年限缩减为25年,在法律责任中又追加了“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将“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具体到基层央行档案管理工作中,缩短封闭期、强化档案部门开放职责所产生的最直接影响即可能导致待鉴定档案数量出现短期激增。
(二)强化档案开放鉴定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档案法》明确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这一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变革,一是对新增档案由档案形成或保管单位进行开放审核。二是现存馆藏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由多部门协同完成。 这两项规定明确划分了鉴定责任,有利于提升档案鉴定开放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但现有的制度设计中,档案形成和移交单位大多数情况下未被纳入到档案开放鉴定职能单位当中,专业优势无法发挥,“部门协同”鉴定模式缺乏相关程序设计的保障和支撑。
(三)档案开放鉴定信息化工作重要性提升
新修订的《档案法》增专门章节阐述“档案信息化建设”,内容涉及数字档案馆建设、电子档案管理、接收和共享利用等方面。 提升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信息化水平,对于提升鉴定工作效率和档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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