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视角下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
2021-07-19邵志成
理论与创新 2021年6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摘 要】我国学界对于强制缔约义务责任性质的讨论并未紧密结合现行法,现有学说在解释学视角下,唯有侵权责任说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能顺利的得出合乎解释学方法的结论。
【关键词】强制缔约义务;解释学;侵权责任
1.问题的提出
现有理论一般均认为强制缔约属于法定义务的范畴,①而责任作为义务的延续是非常重要的,无责任则无义务,但问题在于,我国现行法上缺乏对于强制缔约义务本身的表述及负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条文。本文旨在通过对现有学说的梳理,站在解释学的视角上,对于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及其适用进行分析。
2.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
要讨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责任的性质,这是其理论基础以及后续考虑的基石,但是我国理论界对于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性质存在分歧,具体如下。
2.1缔约过失责任说
该观点认为,在当事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拒绝与他人缔约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故义务主体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②因为拒绝缔约的行为发生于磋商缔约阶段,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该义务应被纳入缔约过失责任的管理范畴。并且,由于义务人明确拒绝缔约,所以双方的法律关系并不会步入合同关系中,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害仅属于信赖利益损害,以缔约过失规制较为合适。
2.2侵权责任说
这种观点在德国、法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属于多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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