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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征税规则:基于GoDaddy 特许权使用费跨境交易税案

2021-07-19蔡昌孟子茜李梦娟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1年6期

蔡昌 孟子茜 李梦娟

【摘要】在国际税收实践中, 确定征税权的前提是要确定该项交易所得的类型, 尤其是数字经济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本研究基于GoDaddy公司与印度税务机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争议案, 深入分析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及其征税规则, 并在借鉴国际税收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特许权使用费跨境交易征税建议。

【关键词】特许权使用费;数字经济;所得认定;营业利润;技术服务费

【中图分类号】 F49;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12-0138-8

一、案例引入

(一)背景介紹

GoDaddy Inc.是一家提供全球化域名注册和互联网主机服务的公司, 于2014年5月28日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 截至2020年底, GoDaddy Inc.管理着来自58个国家和地区超过8000万个域名。 本案涉及的GoDaddy.com有限责任公司(简称“GoDaddy”)是GoDaddy Inc.旗下的全资子公司, 成立于1997年。 GoDaddy经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简称“ICANN”)授权认可,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和其他互联网主机服务, 如虚拟主机、网站建设等。

在2013 ~ 2014年审议年度, GoDaddy就其在印度境内来自虚拟主机服务和按需销售部分的收入向印度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并将虚拟主机所得列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而印度税务机关根据《印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将该项所得认定为技术服务费。 此外, 印度税务机关还将GoDaddy从印度境内获得的域名注册收入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要求征收预提税。 对此, GoDaddy声称其不是美国税收居民, 不应该按照《印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来认定所得。 域名注册所得是独立于其他业务的营业利润, 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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