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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的行政法治缺失问题

2021-07-16罗尽欢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1年4期
关键词:新冠疫情法治

[摘  要:新冠疫情之下,暴露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件涉及到行政行为的方方面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后疫情时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仍会长期面临着诸多风险和压力,而行政法治缺失对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危害。

关键词:行政行为;法治;新冠疫情]

2020 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大爆发,这场突如其来的传染性疾病给世界各国带来了严峻挑战。疫情防控不仅是对一个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治理能力的检验,更是对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政府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挑战。目前,我国疫情应对已由紧急状态防控向常态化防控转变,但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短板仍值得我们对我国法治建设中依法行政所存在的缺失与不足进行反思。

1新冠疫情下行政法治缺失后果

首先,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这一首要原则及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等。合法行政属于形式法治的范畴,与之相对应的合理行政则属于实质法治的范畴。疫情期间个别地方政府存在的肆意行政问题未能平衡“刚性管控”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背离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精神。

其次,降低政府公信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将引起对政府公信力的怀疑,而这种怀疑一旦在公众之间形成“塔西佗效应”,那么无论政府说真话还是假话,民众都将不再相信,从而进一步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可能导致公众不再愿意配合政府的防控要求,甚至阻碍应急管理和行政执法目标的实现。

最后,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和法律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点出发,强调严格控制国家的公共权力,防止其肆意扩张,行政权等公权力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形下才可以发动。此外,在突发事件下由于更偏向于解决更突出的危机问题,行政行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力度有所削弱,这是基于权利冲突理论,在此之上如若行政行为进一步偏离法治轨道,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更大的损害。

2新冠疫情下行政执法的法治要求

2.1合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它有“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方面内容,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法无授权不可为”。合法行政至少应到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无行政主体资格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其次,执法内容合法。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对隐瞒疫情、逃避隔离、不服调度、妨碍公务、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有的地方一律顶格处置。这种不问青红皂白的处置不符法治精神和立法目的,无论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必须做到执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严格在法律框架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最后,行政程序合法。疫情下的行政执法是否需要程序以及怎样履行程序,这关系到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衡量问题,也关系到正当程序履行和行政自由裁量之间的衡量问题。在程序规则不完备甚至空缺情况下,行政执法中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不得忽略,正当法律程序应该被恪守。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需区别行为类型,区分轻重缓急,施以不同行政程序。如为行政处罚等非紧迫性行为,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等紧迫性行为,可在行政应急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双重指引下,履行正当法律程序,即作出任何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都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充分考虑。

2.2合理行政:行政法治的必要补充

合理行政是行政法的又一重要原则。疫情下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对遵循合理行政内涵下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原则。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与目的之间存在实质的关联性,以充分保障人权,减少行政行为的恣意,促进行政者不断反思手段的合目的性。行政機关在执法时应当基于疫情防控目的进行合目的性判断。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指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手段须具有必要性。它需要政府部门首先确定各个手段的损害大小,然后再对这些不同的、具有适当性的手段进行比较分析,以最终挑选出一个最小损害的手段。政府部门在作出疫情防控紧急应对措施的同时必须进行必要性审视,其要求是: 既能达到应对突发事件的目的,又要保障公民权利的减损在最小范围内。均衡性原则要求公权力行为增进的公共利益与其造成的损害成比例,要求公权力行为者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时,认真对待公民权利,审慎权衡相关利益,以保护权利不被过度侵害。政府部门在紧急应对情况下,必须遵循均衡性原则,只有在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大于对个人权利所造成的损害时,才能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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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莫于川,莫菲.行政应急法治理念分析与制度创新——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行政应急行为争议为例[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4):123-137.

[4]刘权.论必要性原则的客观化[J].中国法学,2016(5) : 178-195.

[5]刘权.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J].法学家,2017(2) :17-30.

作者简介

罗尽欢(1997.07—),女,四川省乐山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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