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官产生及培训机制
2021-07-16陈梦园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1年4期
[摘 要:司法是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实现司法正义,就必须有高素质的司法官。因此司法官的产生和培训机制在整个司法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研究如何改革司法官的产生和培训制度,提高司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命题。
关键词:司法官;产生机制;培训机制]
一、司法官的产生机制及评价
目前,司法官的产生机制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如美国部分州)的选举制,即通过选举从律师队伍中产生检察官、法官。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养成制,即把司法官的培养看做是一个长期的技艺训练和能力养成的过程,通过较长时间的技能和能力的培养,最终来选任相应的司法官,检察官和法官皆如此。英美法司法官选举制的特点是,注重遴选对象的法律实践经验,贯彻经验、精英和年长的原则。其优点是能够保证司法官队伍的职业化水准和实践工作经验。大陆法司法官养成制的特点是,经过司法考试和专业培训,让符合一定条件的年轻人直接进入司法机构,随着年龄、能力和经验的提高,经推荐而逐步晋升。其优点是减少甚至消除司法职业本身存在的差异性,打造风格相近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司法官主要指检察官和法官,那么检察官、法官的产生机制是否完全分开?对于这个问题,学界有很多不同认识。大陆法系国家普遍不区分检察官、法官的产生,因为最终都是通过司法官研究所来产生相应的检察官和法官,所以二者没有单独的训练和养成的机制,属于混合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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