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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官产生及培训机制

2021-07-16陈梦园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1年4期

[摘  要:司法是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实现司法正义,就必须有高素质的司法官。因此司法官的产生和培训机制在整个司法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研究如何改革司法官的产生和培训制度,提高司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命题。

关键词:司法官;产生机制;培训机制]

一、司法官的产生机制及评价

目前,司法官的产生机制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如美国部分州)的选举制,即通过选举从律师队伍中产生检察官、法官。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养成制,即把司法官的培养看做是一个长期的技艺训练和能力养成的过程,通过较长时间的技能和能力的培养,最终来选任相应的司法官,检察官和法官皆如此。英美法司法官选举制的特点是,注重遴选对象的法律实践经验,贯彻经验、精英和年长的原则。其优点是能够保证司法官队伍的职业化水准和实践工作经验。大陆法司法官养成制的特点是,经过司法考试和专业培训,让符合一定条件的年轻人直接进入司法机构,随着年龄、能力和经验的提高,经推荐而逐步晋升。其优点是减少甚至消除司法职业本身存在的差异性,打造风格相近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司法官主要指检察官和法官,那么检察官、法官的产生机制是否完全分开?对于这个问题,学界有很多不同认识。大陆法系国家普遍不区分检察官、法官的产生,因为最终都是通过司法官研究所来产生相应的检察官和法官,所以二者没有单独的训练和养成的机制,属于混合培养。检察官、法官分别被任命之后,能不能相互调任?学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一些学者认为检察官、法官可以相互调任工作,理由如下:一是检察官、法官都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二是有利于检察官、法官转换角色,积累不同的司法经验,三是有利于统一的法律人才体系的构建。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检察官、法官不可以相互调任工作,理由是检察官和法官的工作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调任。

二、司法官的职业培训机制

司法官职业培训,是指国家为了提高司法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通过各种方法和路径,对司法官开展理论和业务方面的培养和训练。马克斯·韦伯认为:“西方存在两种法律教育方式,即经验的法律教育和理性的法律教育。”据此,可将司法官的职业培训機制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官职业培训模式。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司法官职业培训模式。

(一)法国对司法官的培训

法国司法官的培训由司法官学校负责,司法官学校由司法部设立,每年有700万欧元经费作为培训经费。法国的司法官培训内容分为预备司法官的准入教育和在职司法官的继续培训两大部分。法国对司法官的培养不直接依赖于大学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毕业后不能直接上任从事司法职业。因此,在实现从法律专业学生到司法官的角色转换过程中,国家司法官培训学校成为连接二者之间的“桥梁”。

首先是预备司法官的职业培训。国家司法官培训学校根据全国司法官的缺额情况,从法律专业毕业生和有志于从事司法职业的其他人员中选拔人才,成为司法官。上述人员必须先通过严格的统一考试,在被录取后,然后成为法国司法官学校的学员,并接受为期31个月的强化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理论课程的学习和一定时期实务工作技能的实习。其次是在职司法官的业务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新的司法理论和职业技能、讨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现实紧迫的问题、加强与各合作部门的交流沟通等方面。

(二)英国、美国对司法官的培训

对司法官的培训,英国实行的是一种师傅带徒弟式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传授模式,其特点就是将法律作为工艺,对法律从业者进行经验性训练。对司法官的培训,美国实行的是将大学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模式,目的是提高学生解决法律实务方面问题的能力。这与我国大学的法学教育有明显区别,我国大学法学院本科教育是法律通识教育,美国大学法学院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

三、关于我国司法官产生与培训机制的构想

(一)严格司法官准入制度

司法官必须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具有本科以上法律硕士学位,并且通过了国家规定的司法考试。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官,首先必须具备比较丰富的法律知识,要有所知,所以法律学位代表着对法律系统知识的一种全面掌握。其次,司法考试是对法律知识在实践中运用的一次初步的检测,但是光有知识有学位不够,能不能适应司法的实际工作的需求,要通过司法考试来进一步检验能力。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近几年,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司法资格考试层面上,要求越来越严,这也是逐步在向德国、日本的司法官养成机制学习。

(二)建立统一的司法官职业培训机制

根据前文所述,实践中存在检察官、法官之间互相调任工作的事实。检察官、法官甚至律师职业角色之间的互换性,恰恰表明司法官这个职业的养成背景和机制,是一脉相通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建立了司法官及律师的职前统一培训制度,其负责司法官职业培训的司法官训练所,培养和训练检察官、法官的课程都是一样的,其目的是增加个人对于司法这个职业的了解的全面性,培养全面的能力。而反观我国培养机制下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行业,实行各自独立的职前培训机制,司法官职业群体与律师职业群体之间缺乏其他有效的互动交流途径。典型的例子,我国法官普遍缺乏对于检察官的角色理解和体验,这种职业的隔阂和思维差异一旦形成后,很容易引发检法冲突。因为不了解检察官这个职业的特点,就会觉得检察官是不是在滥权?同时检法的分离,也导致法官对很多相关的司法技能缺乏了解和掌握,典型的是大多数法官都缺乏侦查的知识,这影响到法官在法庭之上调查事实的能力。因此,建立统一的司法官职业培训机制,实行共同的训练方法和内容,有利于塑造高度相似的职业群体,这就是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样可使二者在共同研习的过程中,相互了解各相关领域的专业法律课程及业务分工,对整体的司法业务产生共识和凝聚力。因此,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应当统筹协作,尽快建立统一的司法官职业培训机制。

(三)健全司法官培训制度内容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情形与大陆法系国家更为相似,因此司法官的职业培训制度主要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做法。健全司法官培训制度内容,不断增进司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提高他们认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敏锐性。

健全司法官培训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

1.推行预备司法官入职前培训制度。根据德日的司法官养成机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或司法官学院的考试,进入司法官学校学习两年半左右,考试合格者,才能宣誓就职,真正当上检察官、法官。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实行“法官教法官”、“检察官教检察官”的培训模式,让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司法官来指导资历相对较浅的年轻司法官,帮助其在尽短时间内提高司法实战经验,适应司法工作对其的客观要求。具体来说,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省、市设立司法培训所,对新招录进来的“准司法官”进行1~2年的带薪入职培训。

2.推行在职司法官继续培训制度,包括职业晋升培训制度和业务能力培训制度两大部分。職业晋升资格培训制度,是指在职司法官从低到高的职位晋升,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与职业培训,最终考试合格者方能取得晋升资格。业务能力培训制度,是指在职司法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学习新的法律和知识,研讨新出现的社会问题,使之具备与其职业相适应的职业素养。

四、结语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 (司法) 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由此可见,司法官的司法行为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通过考察分析国外的司法官制度,分析我国现行司法官产生和培训机制的缺陷与不足,并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有利于我国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官队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及司法的高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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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熊先觉.中国司法制度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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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198.

[7]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作者简介

陈梦园,女,四川眉山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四川大学法学院  6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