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IPTV“回看”模式案件裁判的正当性思辨与规则构建

2021-07-16邵雨

锦绣·上旬刊 2021年8期

摘要:IPTV“回看”模式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其服务性质,提供限时回看具有交互式信息传播的特性,所以“回看”服務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畴,不属于广播权调整的行为,更不属于作品合理使用。在对IPTV“回看”模式案件进行裁判时,不能涸泽而渔,应本着利弊相衡原则,按侵权责任与侵权行为相适应的脉络展开。

关键词:IPTV;限时回看;信息网络传播权

IPTV ( Internet Protocol TV) 即交互式网络电视,是一种利用宽带有线电视网,通过互联网络协议向家庭用户提供数字广播电视、VOD点播、视频录像、在线游戏、电视上网、收发邮件等多种交互式服务的技术。1IPTV与普通的电视收看模式不同,最大的特点是有交互性,其技术流程可以简单概括为: IPTV 播控机构通过电信运营商的宽带,将电视节目信号和其他视音频信号传送到用户,由用户的机顶盒对信号解码,再传送到电视机以呈现画面声音,供用户欣赏,用户可以向服务器发出指令,选择自己收看的节目。2各种应用于 IPTV平台的云计算技术不断涌现,运营商也借此良机推出不少新型的业务模式。其中“回看”模式是争议最大的IPTV业务之一,在使得观众受益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版权上的侵权问题。这些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构成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如果侵权,回看模式运营商未经授权播放节目侵犯的是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此,本文从既有的IPTV“回看”模式侵权案件出发,反思目前此类案件的裁判模式,分析当前IPTV“回看”模式案件诉讼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从正当性思辨与规则构建的两个角度来提供对策建议。……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