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行为中销售型犯罪共犯问题研究
2021-07-13郑峥
决策探索 2021年12期
郑峥
【关键词】销售型犯罪;共犯;共犯身份认定
一、销售型犯罪中共犯问题的审理机制缺陷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立法的层面看,共犯的立法与理论所解决的问题是将不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人的行为。从司法实践看,依据客观归责理论,司法机关认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将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于各参与人的行为。这就使得销售型犯罪的侦查、检控、审理程序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同时要求刑法的适用理论与认定机制要根据现实进行必要的调整。其中,“共犯”的认定规则即为其一。根据传统共犯的理论认为,成立共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共犯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二是必须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犯。三是构成共犯必须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据此可以看出,需要两人以上的多人具有“共犯行为”和“共犯故意”才能成为共犯,其特点是对于不法与责任、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进行详细的区分,亦不分别考察共犯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只要共犯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共犯成立。在刑事案件要求严格证据标准的前提下,对多人的共犯行为与共犯故意的认定更是对侦查取证、检控举证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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