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学含义及其法治意蕴
2021-07-13
思想与文化 2021年1期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法律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条款是对该原则的一个确认。然而一般对它的通俗理解并不够完整、准确。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应当全面把握它的法理内涵,积极推进法治化进程。
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通俗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所以令人熟悉,是因为现代民主国家普遍确立了该原则在体制中的地位。欧美社会的近现代化转型,经历了著名的“三R运动”(即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罗马法复兴)。其中,罗马法复兴是普及法律观念与传播法律意识的社会运动,历时多个世纪。学者指出:“罗马法的学术优势散发着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力。”(1)艾伦·沃森: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39页。在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的作用相当大。泰格和利维发现:“在西方所有政府组织中,以及在所有以夺取国家权力为目的的社会变革运动中,都对法律家和法学训练极为重视。”(2)泰格、利维: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上海: 学林出版社,1996年,第267页。美国的建国者中,律师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使得法律人在美国政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一位外国学者曾说:“美国对人类进步所作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作出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 法律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手段。在历史上,就法律对社会的支配程度来说,任何其他的国家都比不上美国。……
登录APP查看全文
